(2015)瑞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朱石林、谢益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石林,谢益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朱石林,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谢益薰,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朱石林申请执行谢益薰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益薰部分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7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15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谢益薰长期外出、现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对该案的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瑞执字第1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以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野明审判员 曾小妹审判员 谢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