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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启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启智,赵新满,邵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248号申请执行人:孙启智。被执行人:赵新满。被执行人:邵桂玲。申请执行人孙启智与被执行人赵新满、邵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新满、邵桂玲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启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采取冻结、划拨银行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