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吴水洪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843号罪犯吴水洪,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宜中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吴水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3年7月8日、2015年1月29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水洪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水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1.0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吴水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水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