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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耿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956号原告耿某,农民。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耿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