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4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郝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郝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101号原告曹某某(又名曹某某甲),男.被告郝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郝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