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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领元与李富玉、王志红、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领元,李富玉,王志红,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195号原告李领元,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富玉,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红,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领元与被告李富玉、王志红、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调解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领元撤回对被告李富玉、王志红、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李领元负担。审判员  游新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