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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谢燕青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384号罪犯谢燕青,男,1980年7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燕青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30日入监。该犯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分别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1761号、(2014)三刑执字第10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和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燕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9.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燕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燕青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