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连芳、武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连芳,武文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436号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该联社理事长。住所地:磁县友谊北大街193号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6732160414。被告武连芳,被告武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武连芳、武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孙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