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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连芳、武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连芳,武文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436号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该联社理事长。住所地:磁县友谊北大街193号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6732160414。被告武连芳,被告武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武连芳、武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孙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