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春雷、窦志宽等与毕军胜、王利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雷,窦志宽,毕军胜,王利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65号原告张春雷,又名张威,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窦志宽,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辛泽良、孙大海,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毕军胜,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利学,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文、王春玲,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雷、窦志宽诉被告毕军胜、王利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雷、窦志宽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雷、窦志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雷、窦志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张春雷、窦志宽负担。审 判 长 司 学 敏审 判 员 张 和 平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丽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