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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3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李×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3825号原告李×,女,1980年8月31日出生。被告陈×,男,1980年1月2日出生。原告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以下简称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雷小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柏静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