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23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李×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3825号原告李×,女,1980年8月31日出生。被告陈×,男,1980年1月2日出生。原告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以下简称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雷小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柏静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