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9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董永维与郭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维,郭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342号原告董永维,男,汉族,居民。被告郭兴平,男,汉族,吴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永维诉被告郭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维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兴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的工资(卡号为:6228482940818104619)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董永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郭兴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的工资(卡号为:6228482940818104619)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