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抚养费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甲。法定代理人:叶某某,系胡某甲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乙。再审申请人胡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魏厚谋审判员 方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