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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殷某与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殷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1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冯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杭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