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殷某与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殷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1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冯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杭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