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8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焦作市双龙防腐瓷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双龙防腐瓷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980号原告焦作市双龙防腐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臣,任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5830358-8住所地:修武县五里源乡烈杠营村。委托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光,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瑞杰,任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2233684E(2-10)住所地:长垣县长城大道中段路南。委托代理人许明参,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系公司行政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双龙防腐瓷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宏瑞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双龙防腐瓷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双龙防腐瓷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双龙防腐瓷业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焦作市双龙防腐瓷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