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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纳黑莫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黑莫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3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纳黑莫某某,女,1982年6月7日出生,彝族,村民,住金阳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抓获,2016年1月14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被指定监视居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6)昭检刑诉字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纳黑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阿杰、雷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纳黑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纳黑莫某某在昆明市火车北站附近从一名陌生男子处购买了330元的海洛因,带回出租屋内伺机贩卖。回到出租屋后,被告人纳黑莫某某将海洛因分成16坨(13用坨白色塑料纸包装,3坨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卖50元一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卖30元一坨。同年12月18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昆明市小厂村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纳黑莫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床下一女式丝袜内查获被告人纳黑莫某某用于贩卖的16坨海洛因,经称量,净重为2.36克。检察院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纳黑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鉴定意见书,毒品照片,毒品指认、称量照片,证人甲巴么某某、吉布某某某证词,被告人纳黑莫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纳黑莫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纳黑莫某某目无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纳黑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纳黑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瓦其拉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勒伍南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