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8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秀敏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8147号起诉人张秀敏,女,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张秀敏诉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甘官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甘官村民委员会对起诉人张秀敏母子二人土地承包权给予确权,并对土地承包权所在村判决支付起诉人应得征地补偿费相应的份额。经审查,起诉人张秀敏诉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甘官村民委员会一案,由于张秀敏所诉的是请求法院判令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甘官村民委员会对起诉人张秀敏母子二人土地承包权给予确权,并对土地承包权所在村判决支付起诉人应得征地补偿费相应的份额,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秀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巍审 判 员 张书杨人民陪审员 蔡 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