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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张春良与商丘市睢阳区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良,商丘市睢阳区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056号原告张春良,男,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利玮,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789150259C(11)。法定代表人宋康,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广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182号,组织机构代码706700551。法定代表人赵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耕,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春良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