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萍、辛停停与西安秦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辛停停,西安秦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辛停停,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秦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电科技园B座711室,组织机构代码678610961。法定代表人陈邦成,该公司董事长。王萍、辛停停与西安秦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铜仲裁决字第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萍、辛停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购房款148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3日本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购房款116900元、赔偿款13038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承诺,自今年7月起,每月履行一万元购房款,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仲裁委员会(2014)铜仲裁决字第3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宁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