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5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黄冰瑶、郭亮亮、郭宇航与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宇航,潜江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9005行初47号原告郭宇航,男,生于2011年2月1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原告暨原告郭宇航法定代理人黄冰瑶,女,生于1988年10月24日。原告暨原告郭宇航法定代理人原告郭亮亮,男,生于1985年11月7日。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文权,潜江市总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尚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涛,系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管泽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冰瑶、郭亮亮、郭宇航诉被告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被告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已向原告黄冰瑶、郭亮亮、郭宇航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告黄冰瑶、郭亮亮、郭宇航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黄冰瑶、郭亮亮、郭宇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冰瑶、郭亮亮、郭宇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潜江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君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