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6民终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亚陆因与被上诉人王立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亚陆,王立文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6民终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亚陆。委托代理人陈林林,海口明镜法律服务所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文。委托代理人庞道斋,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翠霞,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亚陆因与被上诉人王立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9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3日,经双方共同协商,被告将自己所有位于什玲镇抄寨村委会抄寨村小组石常桥头计有1500株槟榔树的槟榔园,发包给朱泽波承包,承包期限8年,即从2006年2月23日至2015年1月止。2007年5月17日,朱泽波以转让费65000元,将该槟榔园转让给刘明川承包,承包期限从转让之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2009年6月15日,刘明川以23000元转让费,将该槟榔园转让给原告承包,承包期限从2009年6月15日至2015年1月止。因原告承包的槟榔园部分土地被保亭县供电所征用后,被告收到保亭县供电所补偿款50794元,原、被告双方就如何分配补偿款等事宜,于2011年11月10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1、甲方黄亚陆(被告)同意将其收到保亭县供电所补偿款50794元中,取出20000元支付给乙方王立文(原告),作为乙方王立文在承包槟榔园期间的损失。但这(20000元)必须等到甲方黄亚陆把该槟榔园卖出去后,从卖出槟榔园款中支付给乙方王立文;2、本协议以甲(被告)、乙(原告)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之日起生效并不得反悔。自2011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后,被告的槟榔园一直在继续承包经营中,并没有出卖,至今被告没有支付给原告20000元。2016年1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黄亚陆支付拖欠原告王立文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1.关于原告的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由于原告对自己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必须等到甲方(被告)把该槟榔园卖出后,从卖出槟榔园款中支付给乙方(原告)”存在重大误解,即什么时候出卖槟榔园,债权什么时候实现都未予规定,从而导致原告无从知道自己的权利何时被侵害,故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附加条款是否合法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署名的协议书是专门针对涉案的槟榔园补偿款如何分配兑现签订的,虽约定附加条件“必须等到甲方(被告)把该槟榔园卖出后,从卖出槟榔园款中支付给乙方(原告)”,原告存在重大误解,且附加条件存在问题,什么时间出卖槟榔园,债权确定无期,何时兑现更无从谈起,显失公允,故该约定附加条件不具备合法性。对被告提出其不支付这20000元是有理由的,因为该槟榔园没有卖出去,也没有得到出卖后的款项,也就是说该附加条件并没有成就。双方签订的协议也没有生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这20000元是没有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黄亚陆支付拖欠原告补偿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拖欠原告的补偿款2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黄亚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王立文支付拖欠原告王立文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黄亚陆负担。判决宣判后,上诉人黄亚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9民初70号民事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上诉人承包的槟榔园被供电部门征用后所得的补偿款50794元中的20000元给被上诉人作为经济损失。协议同时约定了附加条件,即“但必须等到甲方黄亚陆把该槟榔园卖出后,从卖出款中支付给乙方王立文”。1.被上诉人在书写协议时,已经知道上诉人取得供电局赔偿款,被上诉人应当在知道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上诉人没有在二年内提起过任何诉讼,时效已经超过。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是有附条件的,即等上诉人槟榔园卖出后,在卖出的款中支付被上诉人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所附条件至今还未成就,合同并没有生效,被上诉人要求支付20000元是不合法的。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就应当予以尊重,不加干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私权横加干预,改变协议的约定,强行要求上诉人在合同没有生效时,支付20000元给被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明显不公平,不公正。上诉人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王立文答辩称:1.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不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而是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协议。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协议约定“但必须等到甲方黄亚陆把该槟榔园卖出后,从卖出款中支付给乙方王立文”,不是对协议效力的约定,而是对上诉人付款期限的约定。2.因上诉人与答辩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答辩人可随时要求上诉人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答辩人要求上诉人履行协议,上诉人应向答辩人支付20000元补偿款。综上,答辩人诉请上诉人支付20000元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亚陆与被上诉人王立文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的规定,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黄亚陆同意将其收到县供电局补偿的槟榔款中的20000元支付给乙方王立文作为乙方王立文在槟榔园承包期间的经济损失。但必须等到甲方黄亚陆把该槟榔园卖出后,从卖出款中支付给乙方王立文。”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不属于附生效条件的约定。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一定是将来必须发生的,若约定的期限是将来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被上诉人王立文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上诉人黄亚陆支付补偿款20000元。上诉人黄亚陆主张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属于合同生效的附条件,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黄亚陆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黄亚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声泽审判员 白玉琳审判员 梁振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飞丽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审核:黄声泽撰稿:黄声泽校对:邱飞丽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9日印制(共印20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