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马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92民初487号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锦娘路3号。法定代表人叶焕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马某,女,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判员石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是我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小区XX号业主。其房屋面积均为194.47平方米。按照开发公司与我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委托合同,该小区按照每月1.2元每平方米交纳物业费。但被告在2012年交纳了一年物业费后,从2014年1月开始,一直没有交纳物业费。截至2015年12月累计拖欠物业费5600元尚未支付。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拖欠的物业费5600元。被告马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系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小区XX号门��房的业主。XX号门市房的面积为194.47平方米。2012年5月18日,锦州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该协议第五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商业物业1.2元/月.平方米。被告在2012年7月3日入住时,向原告交纳了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共欠缴物业服务费5600元。本院所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款收据等载卷为凭,这些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系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小区的业主。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小区开发单位锦州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同对全体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原、被告间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未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5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物业费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