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永川区支行与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杜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标新机械有限公司,杜波,吴继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57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莫天云,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涛,男,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该银行职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三教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杜波,经理。被告重庆标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杜波,经理。被告杜波,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继焦,女,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与被告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标新机械有限公司、杜波、吴继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文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