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吴光进、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进,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安徽长虹轻纺有限公司,董明泽,王爱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吴光进,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8132-9),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碧山建设路10号。法定代表人董明泽。被执行人安徽长虹轻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35092-3),住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明泽。被执行人董明泽,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王爱爱,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安徽长虹轻纺有限公司、董泽明、王爱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216号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原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期内利息、复利、逾期利息;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市碧山镇前河村的房产(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碧山镇字第××号),在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7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执行人安徽长虹轻纺有限公司、董明泽、王爱爱在61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经第三人吴光进申请,于2016年1月28日裁定变更第三人吴光进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各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有房产一处,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碧山前河村(产权证号:00002007,即本案抵押物),现予以查封,并已移交评估拍卖;安徽长虹轻纺有限公司有房产一处,坐落于安徽省全椒县经二路20号-3号,该处房产已设立抵押,处置价值不大,可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董明泽、王爱爱在瑞安市内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桑塔纳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友谊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实物无着落,无法扣押处置;被执行人安徽长虹轻纺有限公司、董明泽、王爱爱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吴光进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已经立案,申请执行人吴光进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8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吕 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戴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