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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何春景、姜丽,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铁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何春景、姜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及其爱人张二×因房屋归属问题与张一×,在天津市南开区××路××楼6门门口发生冲突,后张一×将此事电话告知被害人刘××,并让其前往该处。当日下午15时30分许,刘××到达义兴里8号楼6门门口后与王××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互相厮打,王××持砖块将刘××砸伤。经报警,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双方传唤到派出所。经鉴定,刘××右侧第八、九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将王××取保归案。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户籍身份证明,和解协议书,公安机关接警单,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张一×、张二×、杜××、杨××的证言,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实。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刘××插手他人家庭内部纠纷并引发后续事件,有明显的过错;从卷宗证据看,被告人王××关于是否使用砖头击打被害人及击打部位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案发后王××知道其爱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王××与被害人刘××达成和解并取得了刘××的谅解。综上,被告人王××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不深,请求法庭对王××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因家庭内部矛盾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刘××存在明显过错,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王××持砖块击打刘××的事实,有刘××的陈述予以证实,同时被告人王××对此情节也予以供认,应予以认定;王××虽知他人报警,但在公安机关询问期间未能及时交待自己罪行,故不宜认定自首,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关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情况实属,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被告人王××确有实质性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曹汝楫人民陪审员  冯桂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