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叶品松与朱进岳、杜洪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76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品松与被执行人朱进岳、杜洪宇、李飞云、胡贵利、巫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飞云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10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其连带还款责任。余款被执行人朱进岳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杜洪宇、胡贵利、巫建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7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