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04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黄某、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覃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4刑初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于2014年5月30日予以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再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覃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公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陈某、覃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健威、代检察员蒙列群、刘茜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陈某、覃某甲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陈某、覃某甲窜至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富力新区永记酒楼附近时,由被告人陈某扮演问路的人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覃某甲扮演带路的人,被告人黄某扮演仙婆,谎称被害人覃某乙的家人将有灾难,要给其钱做法事方能消灾解难为名,骗取被害人覃某乙现金人民币12000元。2、2015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陈某、覃某甲窜至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由被告人陈某扮演问路的人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覃某甲扮演带路的人,被告人黄某扮演仙婆,在樟木乡开发区一在建居民楼二楼,谎称被害人韦某乙的家人将有灾难,要给其钱做法事方能消灾解难为名,骗取被害人韦某乙现金人民币24000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黄某、陈某、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覃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认罪。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认罪。但其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盗窃金额是12000元,但被告人黄某、覃某甲告知其窃取金额是1500元,其分得50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盗窃金额是24000元,但被告人黄某、覃某甲告知其窃取金额是9000多元,其分得3100元,共计分得36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陈某、覃某甲经密谋后一起实施盗窃,由被告人陈某负责扮演问路角色,被告人覃某甲负责扮演带路的角色,被告人黄某负责扮演神婆的角色。三被告人物色上了一定年纪的老年人作为作案目标后,首先由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套近乎、聊家常,问被害人知不知道那里有神婆,覃某甲在时机成熟时某过来插话说知道那里有厉害的神婆,可以带被告人陈某去看。被害人知道有厉害的仙婆表示想一起去看,被告人陈某、覃某甲就把被害人引到人少的地方,在这过程中,二被告人继续和被害人聊家常,目的在于打探被害人的家庭信息。被告人黄某会从被告人陈某、覃某甲一开始接触被害人时某在一旁偷听三人的聊天,掌握了被害人的信息,在见到被害人后某说被害人的家庭情况,被害人就会以为是被告人黄某算卜得知,从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随后,被告人黄某说被害人家里有灾难,家里的钱要做过法事再使用方可消灾。当被害人拿钱过来后交由被告人黄某对钱做法事,被告人黄某趁机将钱掉包,将已经调换的报纸给还被害人,还告诉被害人回家后三天之内不要打开,意图拖延被害人知道钱已被窃取的时间。三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于2014年5月17日从来宾市流窜到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富力新区永记酒楼附近窃取身患宫颈癌的被害人覃某乙人民币12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从来宾市流窜到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开发区一在建居民楼二楼窃取被害人韦某乙现金人民币24000元。综上,三被告人盗窃二起共计人民币3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已于2014年5月23日因本案的第一起犯罪被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于2014年5月30日予以释放,共计羁押8日。三被告人被涉嫌诈骗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追捕,2015年12月10日,三被告人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黄某、覃某甲已共同向被害人覃某乙退赃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黄某、陈某、覃某甲的家属各自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元,共计退赃人民币24000元给被害人韦某乙,并取得被害人韦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出生于1967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出生于1968年7月11日,被告人覃某甲出生于1965年6月4日出生,作案时已达盗窃罪应负的刑事责任年龄。3、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三被告人对作案的现场位置状况进行了指认。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清单、指认照片,证实本案物品的扣押情况,被告人黄某对扣押物品进行了指认。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辨认。6、银行转账回执、谅解书,证实三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韦某乙24000元,被害人韦某乙表示对三被告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7、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覃某乙被盗窃期间已患有宫颈癌,一直在治疗。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覃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7日13时,其在东龙富力新区碰到两个女人,一个问有个很灵的仙婆你知道吗,旁边有个女人说知道,就带其一起去找了。到了永记饭店后面,又有一个女人过来,她就说家要倒霉,让其拿钱过来给神看过后,花钱就顺利了。那女人用报纸把钱包好给神看,然后用报纸包着的钱给还其,说回去三天后再打开看。到家后,其觉得不对劲,就打开报纸,发现不是钱,是一堆废纸。其在报案时称拿了自己的8000多元,又拿了其老公的4100元,被盗金额为12000元,第二次询问时改口说被盗13000元,再到来后面的询问说被盗13800元。其患有宫颈癌,一直在治疗。其已经得到退赔款12000元。2、被害人韦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31日10时许,其在樟木乡买衣服的时候,一个女的问其懂不懂有个很出名的仙婆在哪,然后旁边另一个女的说懂那个仙婆。其见她们说的那个仙婆那么灵,就一起去了。在开发区一间正在施工的居民楼看见了那个仙婆,仙婆说其家里有灾难,要拿家里的钱出来拜神后再使用,可以消灾。其一共取了2.5万左右,交给那仙婆拜拜,仙婆教其迷信手续拜拜后,将钱放到一个塑料袋后就放回其随身带的布袋,说袋里的钱回去后要三天才能打开。6月3日,其打开袋里,发现钱便成了一叠报纸。三、证人证言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妻子系韦某乙,她告诉其2015年5月31日早上,她在樟木街碰到三个女人说家中有难,要拿家里的钱做法事,她就把家里的2.5万给那个神婆做法事,那个神婆做完法事后,拿塑料袋装钱包还给韦某乙,吩咐三天后才能将钱拿出来。才知道韦某乙被人骗了。2、证人韦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妻子系覃某乙,证实2015年5月23日13时许,覃某乙在东龙镇富力开发区被三个女子以迷信方式骗了13000多元,包括覃某乙的8000多、其的4100元。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妻子系陈某,黄某、覃某甲各自先给了其妻子陈某12000元退赃,共计24000元左右,陈某就把这24000元转交给其。其总共转交给派出所的数额是22000元。他们没有出到钱。4、证人谭某甲、谭某乙的证言,证实黄某、覃某甲各自给了陈某13000元代为退赔。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2月30日在贵港市看守所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绰号“千千妈”,2014年5月,其、小陈、肥婆从来宾来到东龙,三人寻找下手的目标,看见一个老奶奶,小陈就上去搭话聊家常,问老奶奶家里的情况,其、肥婆在一旁听,小陈就问老奶奶那里有比较灵的仙婆,这时肥婆就上前说她知道那里有,小陈就叫肥婆带路去找仙婆,老奶奶听了就说一起去,他们三个先走,其跟在后面,小陈三人停下时,其就走了过去,说老奶奶家里有灾难,让她回家拿完所有的钱拜神,她拿钱来后,其叫她把钱放地上,用事先准备好的报纸把钱包好,其趁她拜拜的时候把钱掉包了,用一叠报纸给还她,说三天之内不要拆。老奶奶就拿已经被调换的一堆报纸回家了。骗得12000多元,每人分得4000多元。2015年5月,其、小陈、肥婆从来宾来到樟木骗钱,三人决定骗一个老奶奶。采取以一样的手段骗得24000多,每人平分得8000多。其曾给了陈某13000元代为退赔给覃某乙。2、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12月12日、2015年12月30日在贵港市看守所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黄姐、肥婆一起诈骗,其负责问路,肥婆负责带路,黄姐负责扮演神婆。首先由其向被害人套近乎,问被害人知不知道那里有神婆,肥婆就过来插话说知道那里有厉害的神婆,被害人就想一起去看,就把被害人引到人少的地方,和被害人聊家常,黄姐一直跟着他们后面,偷听他们聊天,黄姐就把偷听的内容告诉被害人,让被害人以为她算的准,博取信任后,就说被害人家里有灾难,让被害人拿钱做法事,黄姐就将钱掉包。就是用这样的方式,2014年5月在东龙骗得1500元,每人分得500元,2015年5月在樟木骗得9000多元,每人分得3000元。3、被告人覃某甲于2015年12月30日在贵港市看守所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农历四月,其、“千千妈”、小陈从来宾到东龙骗钱,找到目标后,小陈去和一个六十多对的妇女搭话,小陈问认不认识一个很灵的仙婆,其就上前说认得,可以带她们去。“千千妈”就假装仙婆,说那妇女家里有灾难,要拿钱出来做法事才能消灾,还说不要钱,只是拿钱给仙婆摸下,相当于做法事。那妇女拿钱来后交给“千千妈”,让妇女、其、小陈都转身,“千千妈”就掉包了那妇女的钱。骗得12000多元,每人分得4000元。2015年5月,其、“千千妈”、小陈又以同样手段在樟木骗得一个妇女24000多元,每人分得8000元。其曾给了陈某13000元代为退赔给覃某乙。五、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三被告人事实盗窃的现场位置、状况。上述证据取证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覃某甲采取迷信手段,通过“掉包”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盗窃二起共计人民币36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进行量刑。三被告人在起共同犯罪中扮演不同角色积极实施盗窃,缺一不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陈某、覃某甲相对于被告人黄某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覃某甲已共同向被害人覃某乙退赃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黄某、陈某、覃某甲的家属共同代为退赃人民币24000元给被害人韦某乙并取得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流窜作案、××人员的弱势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陈某提出被告人黄某、覃某甲告诉其的盗窃金额有异,实际分赃数仅为3600元的辩论意见,本院认为,该辩论意见无证据予以证实,且仅为三被告人之间的内部分赃问题,不影响对本案盗窃金额的认定,对该辩论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某、陈某、覃某甲共同退赔给被害人韦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返还被害人韦某乙。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1日起到2017年12月10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30日予以释放,共计先行羁押8日。即从2015年12月11日起到2017年10月2日止。)三、被告人覃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1日起到2017年9月10日止。)四、对被告人黄某、陈某、覃某甲共同退赔被害人韦洁明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返还被害人韦洁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林 伟人民陪审员  莫继才人民陪审员  黄长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银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