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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有限公司与濉溪县双堆陈明军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双堆陈明军食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民初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濉溪县双堆陈明军食品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濉溪县。经营者:陈明军,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古井贡酒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双堆陈明军食品店(简称陈明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井贡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军食品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井贡酒公司诉称:古井贡酒公司拥有的“古井”、“古井贡”、“古井贡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驰名商标,同时古井贡酒公司拥有“古井贡酒原浆献礼”图文系列商标的专用权,古井贡酒公司的“古井贡”系列白酒商品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经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明,2015年3月,陈明军以280元每箱的价格,从一经营下乡包桌的陶姓者处购进标有“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白酒15箱,并以290元每箱的价格对外销售12箱,自用3箱。经鉴定,上述白酒系侵犯古井贡酒公司商标权的产品。2015年8月26日,该局作出(濉)市监经罚字[2015]22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明军食品店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销售的侵权白酒,罚款人民币15000元。陈明军食品店的行为侵犯了古井贡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古井贡酒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和较大损失。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陈明军食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陈明军食品店赔偿古井贡酒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3、诉讼费用由陈明军食品店承担。陈明军食品店未到庭,未答辩。古井贡酒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古井贡酒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古井贡酒公司的主体资格;2、陈明军食品店的工商登记信息,用于证明陈明军食品店是适格的诉讼主体;3、《公证书》5份,用于证明古井贡酒公司拥有“古井贡酒原浆献礼”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权商品享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及客户美誉度;4、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濉)市监经罚字[2015]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用于证明陈明军食品店实施了侵害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监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5、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差旅费发票,用于证明古井贡酒公司为制止陈明军食品店侵权行为以及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的数额。陈明军食品店未质证,未举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古井贡酒公司所举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7日,古井贡酒公司注册了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括: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古井贡酒公司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古井贡”商标为驰名商标。2015年8月26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濉)市监经罚字[2015]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5年3月份,陈明军从蒙城县板桥镇陶圩孜经营下乡包桌的陶姓者处购进古井原浆献礼版白酒15箱。2015年5月上旬,陈明军销售给濉溪县双堆雨浩超市12箱古井原浆献礼版白酒,自己用了3箱。经古井贡酒公司鉴定,上述白酒非该公司生产,系侵权产品。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查明陈明军有销售侵权口子五年窖13箱的行为,认定陈明军的上述违法经营额合计8940元。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明军作出没收侵权口子五年窖13箱、没收侵权古井原浆酒12箱、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古井贡酒公司为维权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差旅费285元。本院认为:古井贡酒公司享有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注册商标。上述商标经较长时期使用,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陈明军食品店销售侵犯“古井贡酒原浆献礼”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陈明军食品店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因古井贡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陈明军食品店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古井贡酒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与影响力、陈明军食品店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及古井贡酒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损失与合理支出的数额为1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濉溪县双堆陈明军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古井贡酒原浆献礼”标识的侵权产品;二、被告濉溪县双堆陈明军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濉溪县双堆陈明军食品店负担;公告费7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张春茹代理审判员  郑泽恩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