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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1980年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执2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