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1980年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执2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