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申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林效合与贾标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效合,贾标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申字第1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效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标安。再审申请人林效合与被申请人贾标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林效合与被申请人贾标安,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林效合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效合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学忠代理审判员 蒋玉锁代理审判员 梁 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小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