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袁璐与陈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璐,贾虎,陈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987号原告袁璐,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贾虎,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被告陈丽君,女,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了原告袁璐诉被告贾虎、陈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格根塔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秦 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