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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579号原告:冯某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袁某某,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子宽,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冯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静文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