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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3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正恒等与杨尚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正恒,杨秀芬,杨尚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3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正恒,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芬,女,1948年2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尚河,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立军,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怀亮,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正恒、杨秀芬因与杨尚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受理后,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维平及张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2016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召集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上诉人朱正恒、杨秀芬和被上诉人杨尚河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怀亮到庭接受了询问。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朱正恒、杨秀芬于2016年6月2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正恒、杨秀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朱正恒、杨秀芬撤回上诉。二、原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  李  超代理审判员 周  维  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娈书记员焦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