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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冬伟与宋莲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冬伟,宋莲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856号原告:孙冬伟,男,汉族,1979年8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泉太镇六马村3组。委托代理人:周俊杰,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莲娟,女,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泉太镇六马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冬伟诉被告宋莲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冬伟撤回对被告宋莲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