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陕西汇豪宏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花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杨花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7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花燕,女。申请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花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购房款2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用3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花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杨花燕至今未履行。已将杨花燕购买的位于兴平市金城路中段汇豪天下第6幢1单元6层701房屋一套查封。经过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未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自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及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杨豫军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