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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周介云雨刘寅、伍秀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介云,刘寅,伍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87号之一申请人:周介云,女,汉族,住二坝镇。被执行人:刘寅,男,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伍秀萍,女,汉族,住芜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6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寅和伍秀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寅和伍秀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寅和伍秀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1990.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