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卫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卫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474号罪犯王卫国,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文水县,汉族,大专肄业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01)长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卫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对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00六年六月经湖南省高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0八年十一月、二0一一年一月、二0一三年十月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卫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二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卫国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卫国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