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林让德与被告郑章京、林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让德,郑章京,林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1388号原告林让德,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章京,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炳辉,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让德与被告郑章京、林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让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让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林让德负担(已缴���)。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