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民初471号原告胡某甲。原告胡某乙。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胡某丙。被告李某。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胡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胡某丙及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某与二原告之父胡某丙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胡某甲、胡某乙。婚后由于李某与胡某丙性格不合,时常发生大小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11月25日协议离婚。离婚后二原告一直由父亲胡某丙抚养,被告自离婚后一直未回家看望二原告,并未支付任何抚养费。二原告及胡某丙多次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但李某都拒绝承担。由于二原告现在已达到入园年龄,除了生活开支外,还需每月支付幼儿园的学费及生活费,二原告父亲胡某丙系企业普通工人,已无力承担相关费用,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向二原告支付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抚养费共26000元;并自2016年3月起每月向二原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辩称,胡某丙母亲多次去我家闹,××也受不了男方一直来闹,是我要求他来法院起诉的;这两年我也给过抚养费都是给的现金,同时常去看望孩子,之前胡某丙提出复婚我没有同意,我也同意支付抚养费但是要走法律程序。我在外打工收入也很低,因为没有学历也找不到好工作,体力也比较差,现在工资平均每个月两千不到,我愿意承担抚养费但是要在我的能力之内。之前协议是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到孩子成年,我现在也愿意尽义务。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二原告之父胡某丙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胡某甲、胡某乙,于2013年11月25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二原告胡某乙、胡某甲均由胡某丙抚养,抚养费全部由胡某丙承担,直至孩子成年为止。胡某乙、胡某甲在父母离婚后即随父亲胡某丙共同生活,现已上幼儿园,平时由胡某丙母亲帮助照顾、接送。胡某丙以二原告现在已达到入园年龄,除了生活开支外,还需每月支付幼儿园的学费及生活费,而其系企业普通工人,已无力独自承担相关费用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向二原告支付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抚养费共26000元;并自2016年3月起每月向二原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庭审过程中,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胡某丙表示愿意放弃对起诉前抚养费的请求,李某亦表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二原告部分抚养费用,并提交其在外务工收入证明,证实其每月收入不到2000元,只能每年承担二原告抚养费5000元。上述事实,有二原告出生医学证明、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胡某丙与被告李某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证明1份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父母离婚协议虽约定抚养费由父亲独自承担,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母亲提出抚养费的请求。抚养数额的确定应考虑李某的收入状况及承受能力,同时其与胡某丙离婚时亦约定抚养费由胡某丙独自承担,胡某丙对独自抚养二原告应有妥善安排,而其未举证证实在其离婚后收入情况及抚养能力显著降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胡某乙、胡某甲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的抚养费6000元,并自2017年起每年3月8日支付下一年度抚养费6000元,至原告胡某乙、胡某甲18周岁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 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日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