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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 一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1704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2012年4月13日因盗窃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6月5日解除劳动教养;2014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6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到晋江市罗山街道华泰社区32栋楼下车库,盗走被害人曾某停放于该处一辆价值2250元的台隆牌TL500DQT型二轮电动车。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在泉州市东海街道浔浦社区百合园309号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曾某、许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曾金锁2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雄彪速录员  颜双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