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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6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堂宣与陈雨、杨凯娣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堂宣,陈雨,杨凯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025号原告孙堂宣。被告陈雨。被告杨凯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兰岙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原告诉称,2016年12月31日22时30分许,被告陈雨驾驶鲁B号车沿黄河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颐和家园遇原告顺行相撞,事故造成车损及原告人伤。事故经即墨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雨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