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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成仁与腾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仁,腾堂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赵成仁,天祝县某镇某村**号居民。被执行人腾堂国,某煤电集团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成仁与被执行人腾堂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腾堂国所有的甘H229**号重型自卸货车,现该车正在进行评估、拍卖中,该案不能按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天法执字第295号案件���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