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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豫0703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河南佳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双军、新乡市华烁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佳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李双军,新乡市华烁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度豫07**民初691号原告河南佳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朗兴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住址:新乡市金穗大道111号西楼1单元3层西户委托代理人:马洪波,一般代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孟霞,特别授权,副总经理被告李双军,男委托代理人:郭亚利、冯素婷,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华烁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磊委托代理人:王秀丽,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佳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双军、新乡市华烁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佳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