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赵合力等与田勇等劳务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合力,雷在勇,雷长武,田勇,杨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赵合力,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章锦街道办事处有兰峪247号。申请执行人雷在勇,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章锦街道办事处有兰峪375号。申请执行人雷长武,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章锦街道办事处有兰峪12号。委托代理人张仁刚,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勇,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章锦街道办事处章锦村733号。被执行人杨庆强,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住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合力、雷在勇、雷长武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7042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勇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78**东风日产汽车登记手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贾承建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德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