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茹海波与渑池县乔岭酒精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海波,渑池县乔岭酒精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茹海波,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渑池县乔岭酒精厂。住所地:渑池县仰韶镇乔岭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茹海波申请执行渑池县乔岭酒精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1执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