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源逸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重庆源逸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267号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新城区聚贤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8268G。法定代表人:潘传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亮,男,汉族,1990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源逸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虎头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1763794N。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源逸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汇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有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