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邱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兴华,理事长。被执行人邱占君,男,36岁。本院在执行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邱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嘉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