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彭秀英与彭素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秀英,彭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彭秀英。被执行人彭素英。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0010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银行存款、其名下也没有登记房屋、土地、车辆,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6执273号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司贤坤执行员 苏守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