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鑫诉被告张冬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鑫,张冬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748号原告:罗鑫。被告:张冬冬。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鑫诉被告张冬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鑫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罗鑫负担。审判员  丁莉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