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鑫诉被告张冬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鑫,张冬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748号原告:罗鑫。被告:张冬冬。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鑫诉被告张冬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鑫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罗鑫负担。审判员 丁莉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