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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向东与张丽、曾闵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东,张丽,曾闵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246号原告向东,汉族,武汉市人。被告张丽。被告曾闵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东与被告张丽、曾闵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东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由原告向东负担。审判员  程庆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晓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