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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格日勒图与席青勿力吉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格日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周格日乐图(反诉被告),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席青乌力吉(反诉原告),男,1963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周格日勒图与被执行人席青勿力吉的人格权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格日勒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音那木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贺 彬 关注公众号“”